(2015)碑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刚因与郭龙、文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刚,郭龙,文斌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申字第0000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刚,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朱颖,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龙,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司机,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文斌斌,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城内新风街。申请再审人刘刚因与被申请人郭龙、文斌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刚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刘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军安审判员 张 彬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