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东与王亚东、张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王亚东,张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韩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东,居民。被告张兰香,居民。原告韩东诉被告王亚东、张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培军、被告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东诉称,被告王亚东与被告张兰香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7日,被告王亚东向原告借款32000元,约定2014年3月28日归还,2014年3月28日,被告张兰香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4年4月10日归还。后两被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亚东辩称,实际向原告借款32000元,且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被告张兰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7日,被告王亚东向原告借款32000元,约定次日还清,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韩东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双方约定2014年3月28日还清立此为据借款人王亚东时间2014.3.27”。2014年3月28日,被告张兰香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4年4月10日还清,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韩东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双方约定2014年4月10号还清借款人:张兰香时间:2014.3.28号”。后两被告归还了8000元,剩余借款未能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亚东、张兰香向原告韩东借款72000元,并出具借条,与原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其应当归还所借款项,后两被告陆续归还了8000元,原告自认该8000元为本金,故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被告王亚东辩解,该借款实际数额为32000元,且已归还了部分款项,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王亚东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就该两笔借款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两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王亚东、张兰香向原告韩东所借72000元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亚东、张兰香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韩东就两笔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其与对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原告亦知道该约定。因此,本院确认两被告所欠原告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东、张兰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东借款64000元,并以64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亚东、张兰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严玲红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