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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裁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肖小萌、唐旭根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萌,唐旭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裁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肖小萌。申请执行人唐旭根。申请执行人肖小萌与被执行人唐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金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恢字第2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432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元,其他诉讼费661元,执行费1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旭根尚欠借款本金43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肖小萌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余款11000元及利息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1875元,其他诉讼费661元,执行费10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2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邓文锋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