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31号-5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红茹与陈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茹,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31号-5申请执行人王红茹。被执行人陈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清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杰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云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