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余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余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涛、胡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乙。被告余某丙。被告余某丁。被告余某戊。被告余某己。被告余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余某己、余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以已与六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何世刚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赖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