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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海法执字第22-3、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振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子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凯,王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执字第22-3、100-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立海,男,天津市海立达海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子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子良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子良至今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王子良在案外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处有部分工程款尚未受偿,但该笔工程款目前尚未进行结算,因此最终数额无法确定,案外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子良的上述未受偿的工程款属于未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子良在案外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处尚未受偿的工程款在人民币226000元限额内继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刘 冬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