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都城食品有限公司与句容锦绣宝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都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怡康新寓5幢806室。法定代表人刘德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句容锦绣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葛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白义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都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锦绣宝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共计349106.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105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194000元,余款未能给付。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