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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玉芳、黄康等与俞美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芳,黄康,严峰,蔡宝康,张兰英,陈美玉,黄忠涛,茅煊,刘美桃,陈志贤,陆忠良,蔡天一,施卫岗,陈刚,倪国英,俞美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宋玉芳,女,1934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黄康,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严峰,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蔡宝康,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张兰英,女,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陈美玉,女,1944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黄忠涛,男,1940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茅煊,男,1948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刘美桃,女,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陈志贤,男,1933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陆忠良,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蔡天一,男,1939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施卫岗,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陈刚,男,1955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倪国英,女,1930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上述15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宇,上海市崇明县庙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俞美兰,女,1955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玉芳等诉被告俞美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岳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