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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春妹与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锦丰镇乐杨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妹,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锦丰镇乐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吴春妹。委托代理人宋元茂,男,194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严亚明,镇长。被告锦丰镇乐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乐杨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华,主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妹诉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锦丰镇乐杨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妹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春妹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