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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恒得利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展利,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恒得利鞋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恒得利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晋江市恒得利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晋江市恒得利鞋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96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金月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曾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君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