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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会与罗茂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孙会。2015年8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会的起诉状,诉称:2013年2月1日与被诉人罗茂飞结婚,同年7月8日被诉人罗茂飞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起诉人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诉人罗茂飞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住所地为贵州省正安县小雅镇黄渡村赵屋基组,被起诉人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孙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一涛审判员  白小玉审判员  宋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