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贺虎诉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虎,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第190号申请人贺虎。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庭申请执行人贺虎诉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1日作出了(2013)开民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