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功元申请执行宜宾市弘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元,宜宾市弘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84-5号申请执行人陈功元,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宾市弘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智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陈功元申请执行宜宾市弘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弘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功元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沈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