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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清与被告杨景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清,杨景义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杨德清,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景义,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清与被告杨景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德清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焦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