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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宗平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平,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王宗平,个体工商户。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王宗平诉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宗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宦仁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