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675-3676、3678-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皮均华与深圳红玖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675-3676、3678-3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红玖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骏华北路28号3栋3楼301。法定代表人赖春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瑞盛,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3675、3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志云。(3676、3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均华。员工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春桥,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员工方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宇,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红玖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甘志云、皮均华因劳动争议四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8-29、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四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红玖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红玖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红玖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四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共4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深圳红玖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附: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