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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肖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原告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霜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