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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林航、蓝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尤钦。被申请人刘林航,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永安市。被申请人蓝其行,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周江,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陈爱莉,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林航、蓝其行、周江、陈爱莉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为此,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林航、蓝其行、周江、陈爱莉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周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吴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