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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质成、鉴书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质成,鉴书会,葛群成,张玉荣,田玉进,王玉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商初字第646号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被告:田质成。被告:鉴书会。被告:葛群成。被告:张玉荣。被告:田玉进。被告:王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质成、鉴书会、葛群成、张玉荣、田玉进、王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广玉人民陪审员  葛 群人民陪审员  吴红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