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7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健与吴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吴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37-3号原告王健。被告吴兴山。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737-1号裁定书,对鲁XXX**(登记车主为禚新友)轿车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王健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XXX**(登记车主为禚新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煜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