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义宏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宏,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宏,男。被执行人:徐刚,男。申请执行人王义宏与被执行人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义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4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11月6月日起至偿还完借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刚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其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徐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义宏谈话,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义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徐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