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洪某某,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原告洪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庭调解,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