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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虎林与薛亚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林虎,薛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田林虎,男。被执行人薛亚峰,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薛亚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田林虎人民币1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给原告田林虎45个月利息6750元,诉讼费10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薛亚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因被执行人薛亚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薛亚峰偿还申请人田林虎14000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人自��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6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