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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腾哲源诉陆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哲源,陆国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304号原告腾哲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被告陆国凯,男,39岁,汉族,籍贯不详,无业。原告腾哲源诉被告陆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哲源诉称,2013年9月18日和2014年8月31日,被告两次向我借款12,700.00元。之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腾哲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雍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