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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罗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4号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法定代表人刘应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勇,利川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罗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德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