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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四源���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吉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元,董事长。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0295.26元(本金897287.50元、截止2015年8月3日利息195249.76元、诉讼费6386.00元、执行费113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