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温半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温半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李金花。被告温半半。委托代理人闫勇,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花诉被告温半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丽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花、被告温半半及委托代理人闫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到2014年5月5日利息为93600元,2012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本金15000元,到2014年5月5日利息是6600元,2015年4月12日被告给原告顶了一辆汽车130000元,其中顶了30000元本金,利息顶了100200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45000元,被告还了14000元本金,其中还有1000元被告把条子撤走了,被告于2014年5月5日又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利息2分,本金及利息124000元,并打下欠条一张,约定年底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2014年5月5日借款100000元不真实,实际情况是2010年11月5日原告给被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3分钱,被告一直还不了借款,原告每半年要求被告将利息加入本金重新打条,每年的11月5日和5月5日都会重新打条,利滚利到2013年11月5日本息已经超过130000元,由于被告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双方约定从2013年11月5日开始不再计算利息,欠款的金额确定为130000元。2014年5月5日原告又要求被告将130000元欠款分成两个50000元和一个30000元的借条,所以到2014年5月5日为止,被告按有手印的借条总数在10张以上。2015年4月12日,被告将一辆本田雅阁车以130000元的价格顶给原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消灭。现在原告用2015年4月12日之前的部分借条起诉,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被告温半半向原告李金花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3分,由于被告温半半没有能力偿还,2014年5月5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温半半向原告李金花出具了三张借条,共计金额130000元,其中50000元的借条两张、30000元的借条一张。2015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被告温半半将一辆本田雅阁车以130000元的价格顶给原告李金花,至此,双方的债权、债务以车辆顶账的方式结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两张、录音资料一份及双方庭审笔录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花与被告温半半之间在2010年11月5日由被告温半半向原告李金花借款50000元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李金花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温半半共计借本金145000元,但未提供被告当时向其出具的原始借据,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双方于2015年4月12日所签协议第8条的约定:“李金花同意蒙LK77**本田车以壹拾叁万元顶回,以后互不纠缠”,可认定原、被告的债权债务以顶车的方式已结清,故被告温半半不应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金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李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