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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艳与温德宽共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女,1958年出生,无职业,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温德宽,男,1956年出生,无职业,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吴艳与被执行人温德宽共同共有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吴艳于2015年8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