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美与孙大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大坡。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美。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大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大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坤霞,被上诉人杨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刘克伟审判员宋庆田代理审判员全旭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董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