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390-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4)415号、辽白检公诉刑追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洪XX、张XX、王XX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应XX、边XX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XX、赵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追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福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X及其辩护人李哲周,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张连孚,被告人应XX、洪XX、边XX、张XX、王XX、魏XX、赵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被告人赵X逃避审判拒不到案,故对其决定逮捕后中止审理,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赵X被执行逮捕,我院对其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29日晚,灯塔矿管办全家检查站的国家工作人员李XX、王XX接到指令在路上设卡拦截偷运铁粉的货车,当两名稽查人员准备将货车拦住例行检查时,被告人魏XX、赵X驾车赶到,魏XX将警车挪开到一边,将两辆大货车放走,李XX呼叫增援,并与增援的警车继续追赶逃跑的大货车,警车行驶途中,魏XX指使手下赵X等人驾驶三辆车左右挡、别在警车前面阻止警车追赶,稽查人员见该货车开进货场后放弃追查回到全家检查站。约半小时后,魏XX带领赵X与一辆装满石子的货车借机到达全家检查站,魏XX进屋后,大骂检查站工作人员,殴打李XX、金X,同时指使赵X通知门口的货车将石子卸在检查站门前的路上,将道路堵住,后经矿管办领导劝说,魏XX与赵X离开现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赵X的供述,证人李XX、金X、董X、程XX的证言,收据,证明,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赵X向法庭提供了收条,谅解书。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晚,灯塔市矿管办全家检查站的国家工作人员李XX、王XX接到指令在路上设卡拦截偷运铁粉的货车,当两名稽查人员准备将货车拦住例行检查时,被告人魏XX、赵X驾车赶到,魏XX将警车挪开到一边,将两辆大货车放走,李XX呼叫增援,并与增援的警车继续追赶逃跑的大货车,警车行驶途中,魏XX指使手下赵X等人驾驶三辆车左右挡、别在警车前面阻止警车追赶,稽查人员见该货车开进货场后放弃追查回到全家检查站。约半小时后,魏XX带领赵X与一辆装满石子的货车借机到达全家检查站,魏XX进屋后,大骂检查站工作人员,殴打李XX、金X,同时指使赵X通知门口的货车将石子卸在检查站门前的路上,将道路堵住,后经矿管办领导劝说,二人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害人李XX、金X已谅解被告人魏XX、赵X。案发后,被告人赵X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赵X的供述,证人李XX、金X、董X、程XX的证言,收据,证明,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使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X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曾受到过刑事处罚,仍不知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丽华审判员 罗 丹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