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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