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张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张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泌阳县水产事业管理站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源分社XXXXXXXXXXXX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