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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树奎与王明、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吴树奎,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鸦鸿桥镇王北街村王北二街**号。被告:王明,农民。被告: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兴街消防队斜对过。法定代表人:李景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青,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原告吴树奎与被告王明、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明签订钢材供货合同一份,约定:供货数量以提���单为准。按被告王明提供的计划单保证5日内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如不到产生的后果由原告负责。货款不按约定给付,原告可停止供货。钢材价格为唐山建筑钢材市场行情批量价格上浮5%。技术质量条件验收标准及方法按钢厂标准。到货地点宽城街里,被告王明负责每吨60元的运费及卸车费用,货物验收人为李晓春、王明。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付款。如不给付,每日每吨加价4元计算,截止至6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如还未按时付清,按每日每吨加价6元计算,直至货款付清。合同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被告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明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经双方协商,在原合同价格基础��吨上浮3%,双方同意中途不再发生变动,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提供钢材,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明共欠原告钢材款161789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钢材款161789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明、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吴树奎钢材款142万元,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50万元、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50万元、2015年9月27日前给付42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二、如果被告王明、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给付各期货款,被告在首次违约的次日一次性付清下欠全部货款并另每月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直至下欠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数额不超过42万���。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96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1元,原告吴树奎自愿负担(已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生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李翠芹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