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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邓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38号原告邓某。被告余某。原告邓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樊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任保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