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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成辉、陈长生与刘骏、张桂芝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94号申请人:张成辉。申请人:陈长生。被申请人:刘骏。被申请人:张桂芝。申请人张成辉、陈长生与被申请人刘骏、张桂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骏、张桂芝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提供申请人张成辉汇入个人合伙账户(张桂芝6214921400219933)30万元证据。申请人张成辉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在建行的等额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成辉、陈长生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及担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骏、张桂芝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2、查封、冻结担保人张成辉名下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怡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