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孙丽翠与海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114号原告:孙丽翠。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阳市海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波,市长。第三人:徐国英。第三人:吕乐东。原告孙丽翠诉被告海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尹鹏亮审 判 员 张磊玉人民陪审员 于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