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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德祥与黄美根、曾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祥,黄美根,曾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梁德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5。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根,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598。被告曾建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124。原告梁德祥诉被告黄美根、曾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德祥的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黄美根是朋友关系。2013年4月前,被告黄美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13年4月26日,被告黄美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至该日止,共欠原告400000元,承诺从2013年5月1日起分四个月归还,每月还款100000元及当月利息,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如逾期归还,除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外,还需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给原告,且原告有权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被告黄美根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经了解,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向原告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0及利息66000元(暂按月利息2%计算至2015年2月1日,以后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还款协议书原件一份,银行回单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确认至2013年4月26日共欠原告400000元,承诺从2013年5月1日起分四个月归还,约定月息为2%,如逾期还款还需支付违约金。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与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梁德祥与黄美根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26日,黄美根与梁德祥共同签署《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黄美根确认尚欠借款本金400000元,承诺从2013年5月1日起分4个月归还,每月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当月利息,利息为月利率2%,定于2013年8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和支付全部利息,若逾期归还借款,黄美根除应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之外,还要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给梁德祥。双方还约定,如果黄美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给梁德祥,则后者有权起诉,并由黄美根承担梁德祥所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一切费用。上述借款关系,是对2012年2月6日梁德祥向黄美根出借事实的确认和重新约定。2014年6月开始,黄美根未向梁德祥支付所承诺的款项,本金仍为400000元。黄美根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但并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另查明,黄美根与曾建萍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均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黄美根交付了借款,被告黄美根也对还款进行了详细承诺的情况下,被告黄美根仍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黄美根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是还本付息。根据双方的确认,被告黄美根应当归还的本金为40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月利率2%,逾期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二,根据当时的利率标准和借款期限,其利率应不超过年利率22.40%,违约金不应再叠加计算。利息计算从2014年6月1日暂计至2015年2月1日为61226.67元,以后按照年利率22.4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黄美根在《还款协议书》中,承诺了如因其未按时还款,则由其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现因其违约行为,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本院,其律师费应当由被告黄美根承担。原告已经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故本院酌定其律师费为5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黄美根支付给原告。被告黄美根的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美根、曾建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德祥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1日为61226.67元,其后按年利率22.4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美根、曾建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德祥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梁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90元(已经由原告梁德祥预交,其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被告黄美根、曾建萍负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子进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秋莹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