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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梁东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于XX,女,1979年9月30日生,蒙古族,无业。被告梁东亮,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无业。原告于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