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梁东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于XX,女,1979年9月30日生,蒙古族,无业。被告梁东亮,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无业。原告于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