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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天峰于王华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峰,王化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孙天峰,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化芝,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孙天峰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化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存款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