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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文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