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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申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跃兵与赵小娟、赵跃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小娟,赵跃兵,戎建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申字第00031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小娟。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跃兵。原审被告:戎建议。再审申请人赵小娟因与被申请人赵跃兵、原审被告戎建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镇民终字第00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小娟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借款虽在赵小娟和戎建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但当时双方夫妻关系恶化,戎建议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申请人对借款也不知情。原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原一审审理存在送达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赵跃兵答辩认为,申请人与戎建议夫妻关系尚好,双方离婚是为了躲避债务,实际上他们离婚以后仍居住生活在一起。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申请人家与被申请人小店相邻,双方经常来往,戎建议向被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是知道的。原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传票等文书,不存在程序上违法情形。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10月1日,戎建议向赵跃兵出具借条,向其借款30万元(实际付款29.08万元),戎建议用赵小娟名字的房产证交给赵跃兵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3月27日,戎建议又向赵跃兵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同日赵跃兵将该款打入戎建议的帐户,该10万元借款戎建议没有抵押和担保。2002年7月29日戎建议与赵小娟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负担。戎建议、赵小娟离婚前的共同住所与赵跃兵经营的药店为近邻,且赵小娟小孩放学后经常在赵跃兵药店做作业。2014年1月15日赵小娟被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诊断为脑部患有胶质瘤。本案争议焦点:本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本案赵跃兵借款系发生在戎建议与赵小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戎建议借款时,其与赵小娟的夫妻关系未现明显异常,赵小娟既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赵跃兵与戎建议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应当认定戎建议向赵跃兵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另外,经查,原一审法院因找不到戎建议,向其父母送达传票等文书,让其父母转交,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本案审理中并不存在程序上违法情形。综上,原一、二审认定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判决由戎建议与赵小娟共同偿还,并无不当。赵小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小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