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锦林与陈卫生、梁锦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林,陈卫生,梁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梁锦林,居民。被执行人陈卫生。被执行人梁锦云。申请执行人梁锦林与被执行人陈卫生、梁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淮陈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卫生欠梁锦林本金100000元,利息76000元,合计176000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梁锦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梁锦林承担200元,被执行人承担1910元。此款已由梁锦林垫付,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梁锦林的工资予以扣留,从2015年4月份开始,每月扣留2000元,限额200000元。因扣留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梁锦林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对被执行人梁锦云工资予以扣留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扣留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梁锦林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陈初字第00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