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曹斌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安宁渠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47号申请执行人:曹斌斌,男,汉族,1961年1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安宁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光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6254元、执行费443.8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