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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潍坊人和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人和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瑞林。委托代理人:孙洪涛,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人和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学义。委托代理人:谭志林。委托代理人:于海妹。上诉人潍坊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置业)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人和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嘉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涛、王丽丽,被上诉人人和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志林、于海妹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