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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金根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根,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陆金根,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陈孙国,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干,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金根诉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