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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何子方、罗红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何子方,罗红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4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41号。负责人袁彩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明生,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子方。被告罗红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何子方、罗红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学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明生、杨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10月,被告因家庭住房装修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年,按月还款。后被告丧失偿债能力,截止2015年4月20日,连续7个月未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请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2439.15元及截止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1069.71元、罚息95.1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何子方因住房装修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0元,双方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用以证明原告于1999年10月22日将借款100000元发放给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3.825‰;3、逾期未还款清单,用以证明被告何子方自2014年10月份开始一直拖欠贷款未还及所欠款本息的情况;4、户口本复印件、借款申请审批表,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0日,被告何子方因家庭住房装修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何子方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20年,按月还款;因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偿债能力或偿债诚意等行为,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同月22日,原告向何子方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借据载明月息3.825‰,月均还款637.50元。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何子方连续数月未按约还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439.15元、利息1069.71元、罚息95.10元。另查明,被告何子方与罗红薇系夫妻关系,在被告何子方向原告提交借款申请审批表上,被告罗红薇在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书一栏签字确认其月收入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逾期未还款清单、户口本复印件、借款申请审批表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子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何子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提前收回所发放的贷款本息。本案借款缘于两被告家庭住房装修所需,且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负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子方、罗红薇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32439.15元和截止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1069.71元、罚息95.10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按照原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市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长  徐学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