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长靳永辉审判员石英雄审判员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