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磊与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磊,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梁磊。被执行人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磊与被执行人山东嘉琪管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嘉琪管业公司的厂房等资产需要评估。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台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迪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