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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卢敏与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敏,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卢敏。被告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敏与被告朱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赵鹤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