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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海金与逯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金,逯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吴海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英(系原告妻子),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被告逯保柱,男,约45岁,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现清徐县清源镇御水湾小区26号楼1单元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金诉被告逯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吴海金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